(2017)皖1324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周伟与马成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马成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1115号原告:周伟,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马成珠,男,195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周伟诉被告马成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道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伟诉称:原、被告系本村村民。2014年1月28日被告因做生意周转,借原告40800元,期限一年,利息3分,被告立据给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800元及利息34663元,合计75463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至履行终结);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周伟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周伟现金四万零捌佰元整(40800元),借款日期2014年1月28日,还款日期2015年1月28日,过期不还按3分利息付款。(借款人和担保人同等责任)。借款人马成珠,担保人马训广,2014年1月28日”,证明被告借原告40800元,利息3分,期限一年。被告马成珠未作答辩、未举证、亦未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本村村民。2014年1月28日被告因做生意周转经马训广担保借原告40800元,期限一年,逾期利息3分,被告立据给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马成珠借原告408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在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双方约定利息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应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息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成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周伟借款40800元及利息(以40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由被告马成珠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道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