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恒基(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俊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恒基(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俊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恒基(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22号君豪酒店一楼108室。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玲,女,1970年2月2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中恒基(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俊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恒基(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以与被上诉人刘俊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恒基(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恒基(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恒基(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