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伍文长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文长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7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文长,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中专文化,系东莞市厚街君度连锁成人用品店经营者,住隆回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文长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文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文长是东莞市厚街深水坑36号耀华楼一楼君度连锁成人用品店的经营者。自2016年8月份开始,伍文长在淘宝上购买了一批“日本腾素”、“伟哥V8”、“金虫草”进行销售。2016年12月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将伍文长抓获,并当场扣押42小盒及15粒“日本腾素”、14小盒“金虫草”以及15小盒“伟哥V8”。经鉴定,上述扣押物品均系假药。以上事实,被告人伍文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文长明知是假药还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文长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文长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灿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淑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