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70号原告:周某1,现住农安县。被告:周某2,现住农安县。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