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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方谦书与肖芝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谦书,肖芝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884号原告:方谦书,男,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肖芝秀,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方谦书与肖芝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被告肖芝秀主动偿还了拖欠的欠款及利息,原告方谦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谦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谦书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方谦书负担。审判员  冯克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