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汪进华与王顺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进华,王顺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658号原告:汪进华,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王顺国,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汪进华与被告王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汪进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进华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进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