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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陆建周与河南泰兰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重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周,河南泰兰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重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788号原告:陆建周,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河南泰兰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河南泰兰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725所院内108室。法定代表人:吕红军,职务:总经理。被告:洛阳中重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725所院内。法定代表人:吕延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周诉被告河南泰兰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重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世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