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佳俊,李宜德与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俊,李宜德,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658号原告:李佳俊,男,汉族,1998年8月14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李宜德,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桥亭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17984524。法定代表人:蔡朋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佳俊、李宜德与被告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佳俊、李宜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俊、李宜德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俊、李宜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李佳俊、李宜德负担。审判员 黄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