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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嘉吉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与沈忠山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吉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沈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39号申请执行人嘉吉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厚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昊,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忠山,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嘉吉普瑞纳饲料店经营者,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39号嘉吉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与沈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94698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