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嘉吉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与沈忠山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吉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沈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39号申请执行人嘉吉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厚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昊,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忠山,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嘉吉普瑞纳饲料店经营者,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39号嘉吉饲料(哈尔滨)有限公司与沈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94698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