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传花、张永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传花,张永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31号申请人张传花,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张永占,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张传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永占驾驶的豫N×××××小型轿车,价值4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传花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永占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永占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昕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