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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与刘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刘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64号原告: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梁楠,主任。被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板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