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与刘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刘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64号原告: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梁楠,主任。被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板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