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7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徐永忠与刘兴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忠,刘兴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881号原告:徐永忠,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刘兴义,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原告徐永忠与被告刘兴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徐永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永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