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忠民与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民,曹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654号原告:李忠民,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曹松,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忠民与被告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因被告曹松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丽清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