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国建与苏玉杰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国建,苏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82号之一申请人:蔡国建,男,汉族,1976年3月30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申请人:苏玉杰,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人蔡国建与被申请人苏玉杰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蔡国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玉杰价值3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蔡国建位于新市区安宁渠镇东戈壁七队的房屋(乌县房权字第0004**号)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国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申请人蔡国建位于新市区安宁渠镇东戈壁七队的房屋(乌县房权字第0004**号)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陆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