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1453汪亚运与明建春、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柏庄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亚运,明建春,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柏庄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453号原告:汪亚运,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宇虹,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建春,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柏庄店,组织机构代码76738522-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桑达园小区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亚运诉被告明建春、无锡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柏庄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亚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亚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亚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汪亚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