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黄明伟与林跃生、任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伟,林跃生,任美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4341号原告:黄明伟,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跃生,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任美妹,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黄明伟与被告林跃生、任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黄明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明伟以与林跃生、任美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黄明伟负担;公告费150元,由黄明伟负担。审 判 长 陈国延审 判 员 陈敏霞人民陪审员 翁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