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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黄明伟与林跃生、任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伟,林跃生,任美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4341号原告:黄明伟,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跃生,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任美妹,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黄明伟与被告林跃生、任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黄明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明伟以与林跃生、任美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黄明伟负担;公告费150元,由黄明伟负担。审 判 长  陈国延审 判 员  陈敏霞人民陪审员  翁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