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5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红彬申请执行彭润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彬,彭润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彬,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彭润润,女,汉族,1985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润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