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元良与白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良,白培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788号原告:林元良,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白培源,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元良与被告白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林元良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元良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协商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元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林元良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