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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2589号原告:张建强,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开发泉旺路东侧。负责人:律斌。原告张建强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44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2015年年休假工资3097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1月1日-2015年11月24日休息日加班费175056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64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5年10月-2015年11月在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投递员,于2015年11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自入职被告处从未享有过年休假和休息日休假,被告亦未支付过年休假工资和休息日加班费。原告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达20年之久,已形成劳动关系,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于2015年11月24日将原告无故辞退,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派遣协议,被派遣用工单位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双方最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