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韩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65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飞,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韩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静静附:(2017)皖1204民初65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