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薛福如与山东科威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福如,山东科威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904号原告:薛福如,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日照市莒县。被告:山东科威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两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高民,总经理。原告薛福如与被告山东科威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薛福如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福如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