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莉静与乌鲁木齐孺子牛养殖有限公司、田立峰、胡小飞、田丽、张胜、张生荣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莉静,乌鲁木齐孺子牛养殖有限公司,田立峰,胡小飞,田丽,张胜,张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84号之一申请人:贾莉静,女,回族,1955年12月20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担保人:哲宗元,男,回族,1955年7月5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孺子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东村三队。法定代表人:田立峰,乌鲁木齐孺子牛养殖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田立峰,男,回族,1977年12月26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胡小飞,女,回族,1981年9月2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田丽,女,回族,1981年7月12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张胜,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张生荣,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贾莉静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孺子牛养殖有限公司、田立峰、胡小飞、田丽、张胜、张生荣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贾莉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孺子牛养殖有限公司、田立峰、胡小飞、田丽、张胜、张生荣价值24616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哲宗元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贾莉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哲宗元的���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陆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