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诉被告玄雄官、刘荣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玄雄官,刘荣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行长。诉讼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玄雄官,男,朝鲜族,1980年1月25日生,住址:延吉市被告:刘荣花,女朝鲜族,1981年11月8日生,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诉被告玄雄官、刘荣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7,26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63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莲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