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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董亚林、程霏与张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林,程霏,张焕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97号原告董亚林,男,汉族。原告程霏,男,汉族。被告张焕峰,男,汉族。原告董亚林、程霏与被告张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亚林、程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亚林、程霏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董亚林、程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林、程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亚林、程霏承担。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