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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如强、应颂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如强,应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杨如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应颂成,男,汉族,从事建筑业,住浙江省象山县。杨如强与应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应颂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杨如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如强于2017年4月14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38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