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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泽文、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泽文,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林栋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特6号申请人:陈泽文,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申请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一路南面。法定代表人:陈晓萍,董事长。被申请人:林栋坚,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申请人陈泽文、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栋坚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湛江仲裁委员会(2016)湛仲字第40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陈泽文、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泽文、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泽文、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陈泽文、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余下200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陈泽文、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审判长  杜友裕审判员  李建明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皓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