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执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延边裕源典当有限公司与延边中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裕源典当有限公司,延边中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监3号申请执行人:延边裕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源,经理。被执行人:延边中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李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延边裕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中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因龙井市人民法院有相关联的执行案件,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再字第28号民事判决由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燕峰代理审判员 蔡银实代理审判员 陈春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天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