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凯与徐海泉、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徐海泉,徐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85号原告:王凯,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吴中华,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泉,男,195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徐娜,女,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徐海泉、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徐海泉于2015年突发脑溢血,自2016年6月7日入住南昌市西湖区中正老年颐养中心至今,颐养中心出具证明证实被告徐海泉现处于神志不清,没有意识且无法言语的状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海泉目前的精神状况不适宜参加诉讼,本案需待被告徐海泉意识恢复或确定法定代理人后方能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付 蕾审判员 胡 婷审判员 周蓉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水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