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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凯与徐海泉、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徐海泉,徐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85号原告:王凯,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吴中华,江西金凤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泉,男,195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徐娜,女,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徐海泉、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徐海泉于2015年突发脑溢血,自2016年6月7日入住南昌市西湖区中正老年颐养中心至今,颐养中心出具证明证实被告徐海泉现处于神志不清,没有意识且无法言语的状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海泉目前的精神状况不适宜参加诉讼,本案需待被告徐海泉意识恢复或确定法定代理人后方能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付 蕾审判员 胡 婷审判员 周蓉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水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