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02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西华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光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华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光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一街前进路。法定代表人黄宇章,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光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金湖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232号世贸东方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周圣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光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强制执行款228225.15元后,自愿放弃其余债权,并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朝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