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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董文美、胡晓华与胡支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美,胡晓华,胡支钦,董文美,胡晓华,胡支钦,董文美,胡晓华,胡支钦,董文美,胡晓华,胡支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969号原告:董文美,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胡晓华,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乔田卫生院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军,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支钦,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千秋房地产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文美、胡晓华与被告胡支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董文美、胡晓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美、胡晓华与被告胡支钦已就诉讼争议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董文美、胡晓华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美、胡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董文美、胡晓华负担。审判员  董春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梦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