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特6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吕忠海、吕元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忠海,吕元斌,吕忠海,吕元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特60001号申请人:吕忠海,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吕元斌,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代理人:刘呈香(系被申请人吕元斌的母亲),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吕忠海申请认定吕元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忠海称,请求依法认定吕元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系申请人之子。201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颅脑损伤,伤势严重,出院后仍需进行康复治疗,因伤导致肢体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神智也经常恍惚,不能正确表达,喜怒无常,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贵院申请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监护人。代理人刘呈香称,被申请人目前生活不能自理,精神恍惚,不能正确表达,喜怒无常,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经审理查明:吕元斌,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中心花园11-4-201。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吕忠海系被申请人吕元斌父亲,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吕元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吕元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源政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