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保3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郜河桥头。法定代表人:杨丙国,该公司董事长。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将本案指定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行,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委托本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因该委托属事项委托,本院故立执保字案号予以查询。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等值财产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