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齐某,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862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马某,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1961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仲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女,汉族,54岁,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大街。法定代表人姜某,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某、静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范某、齐某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