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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厉锋与王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锋,王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3557号原告:厉锋,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锋平,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厉锋为与被告王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锋平支付原告拖欠的材料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锋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锋平与原告厉锋有建筑材料买卖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5年2月16日被告王锋平尚欠原告厉锋材料款30000元,并由被告王锋平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材料款,并注明2015年2月16日前欠条作废。后经催讨,被告王锋平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锋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厉锋货款3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被告王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