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919号之一申请人:丁某某。被申请人:蒋某某。丁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