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341号被执行人: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1号。法定代表人:董风林,该公司董事长。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与南京博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1民终100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因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二庭移交执行,并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因被执行人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的住所地在本市秦淮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0062号民事裁定书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