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3360龚林光与戴登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林光,戴登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360号原告:龚林光,男,,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瑜,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登标,男,,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萍(系戴登标的妻子),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启东,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林光与被告戴登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龚林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龚林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戴登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龚林光负担。审 判 长 安震旦代理审判员 周 腾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