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支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支丽红,刘守峰,霍玉飞,孙占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现住长春市新发路258号。负责人:申刚,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云凤,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支丽红,女,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守峰,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霍玉飞,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占臣,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支丽红、刘守峰、霍玉飞及孙占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王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庚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