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01号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一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9965932T。法定代表人:刘国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朱炫,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