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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财保13号申请人: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法定代表人:何荣福,任经理。被申请人,李全动,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东光县。被申请人,张金平,女,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购买的牌号为JXXXX号的红岩牌自卸货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提供本公司牌号为冀J×××××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购买的牌号为JXXXX号的红岩牌自卸货车一辆,扣押至海兴县法院,期限为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宝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