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边卫民、任丘市双通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卫民,任丘市双通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边卫民,男,1989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被执行人任丘市双通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法定代表人:陈小虎。边卫民申请任丘市双通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任民初字第029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边卫民于2016-8-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任民初字第0298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大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