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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1444号原告:谢某,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黄某,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原告谢某承担。审 判 员 赵炎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任加凤书 记 员 刘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