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荆光军、蒋青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荆光军,蒋青刚,张小伟,余伟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光军。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青刚。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小伟。一审被告:余伟金。再审申请人荆光军与被申请人蒋青刚、张小伟,一审被告余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7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荆光军申请再审称:(一)蒋青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因此涉案财产属于赃款,法院应予以追缴。(二)荆光军的担保责任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中“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计算”的字样系蒋青刚事后私自添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荆光军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三)蒋青刚已将债权转让给张小伟,蒋青刚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本院(2016)鲁02民终7397号民事判决以及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52民事判决;(二)依法再审;(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荆光军主张涉案财产属于赃款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二)荆光军保证期间问题;(三)蒋青刚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关于涉案财产是否属于赃款应予收缴问题,是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是否予以收缴与荆光军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无关。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荆光军作为保证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函》上签字,并注明保证期间为两年,系其对保证责任的重新确认,原判决认定保证期间为两年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虽然蒋青刚于2014年5月13日将债权转让给张小伟,但因借款人王国无法通知,故该债权转让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认定蒋青刚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主体适格并无不当。综上,荆光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荆光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召坤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