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亿隆乳业有限公司、伊川县小利百杂店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亿隆乳业有限公司,伊川县小利百杂店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31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商丘市亿隆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北张弓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西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香丽,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川县小利百杂店,经营场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豫港大道东段。经营者:王小利。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亿隆乳业有限公司、被告伊川县小利百杂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楚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玉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