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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国俊、陈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国俊,陈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武国俊,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陈忠成,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衡水市阜城县人。本院在执行武国俊与陈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