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景芝申请执行葛龙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1371号李景芝,女,1961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联系电话151××××5151葛龙飞,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堂二里镇,联系电话139××××6419李景芝申请葛龙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232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景芝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232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