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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盛安盈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黄杰荣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324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盛安盈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村委会凤鸣村民小组猪山(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75063401N。法定代表人:邓柏球。委托代理人:梁当利、梁洁如,分别是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保全人:黄杰荣,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案外人:邓柏安,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案外人:邹桂容,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盛安盈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黄杰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盛安盈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黄杰荣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并由案外人邓柏安、邹桂容为其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盛安盈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邓柏安、邹桂容为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的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南路13号东庆花园13座506房屋一间。二、在人民币55万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黄杰荣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柳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