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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刑更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任君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刑更42号罪犯任君青,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认为,该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共被监狱记四次功。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余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主动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参加零活、购物袋加工劳动,共被监狱记四次功。上述事实有该犯的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管民警及两名服刑人员的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承办人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在考核期内被罚分两次,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君青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九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杨久英审判员 孙向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冬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