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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向遵、何秋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向遵,何秋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492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30号。法定代表人:刘红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男,195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被告:蒋向遵,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桂林市建筑研究设计院设计员,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何秋凤,女,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桂林日报社记者,住桂林市七星区,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向遵、何秋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8日以被告已交清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阳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馨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