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万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党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万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党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同乐路交叉口新新公寓12号。法定代表人:乔瑞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党军,男,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上诉人河南万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3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申请人河南万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楼××号,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的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管辖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原告选择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